![]()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现场文明施工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安全施工的好办法,是企业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我局所有施工现场都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认真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直属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达到工期短、质量好、保安全、成本低,尽快发挥投资效果,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供更多的优良建筑产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各级领导都必须重视文明施工,主管生产或经营的局长、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施工队长是各级文明施工的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布置检查、总结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条:局、公司、工程处、施工队四级都必须建立文明施工领导检查小组。检查组由计划(生产)、质安、技术、材料、动力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负责检查、总结、评比活动,日常工作由计划(生产)部门负责。 第一条:所有施工现场都必须有文明施工分片包干负责人,根据现场规模一般由责任经理、工程处主任、施工队长全面负责,工长、班组长分别是栋号及操作地点的负责人,各自负责包干区域的文明施工。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六条:在开展文明施工活动中,为了便于管理,便于检查评比,必须划分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划分的原则是: 1、以工程对象为主。在一个施工地点,只有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有二个和二个以上的相互之间距离较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组成的建筑群,均划分为一个施工现场。 2、在一个建设项目上,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它们之间相距较远,就不要划为一个现场。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类型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大型现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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