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6/30【颁布单位】 粤建管字[2005]71号【失效日期】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特急内部明电,建质电[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建质电[2005]46号的通知精神,我省从2005年7月14日起,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7月14日后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承建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7月15日至25日,各地区要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对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予以停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责令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企业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复工,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应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三、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行为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的抽查、巡查,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放松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发出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造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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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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