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8 I# z+ y' I" |8 S
粤建管字[2004]11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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