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10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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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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