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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03〕2116号! [3 q0 Q9 R9 l$ o#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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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2 ] H9 N0 ^7 P! s8 Y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4 H; L( R1 u% {# H: X r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3 n8 h/ ~, y! N) h, e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9 i. w: M9 k, X. ` @) F h( d+ u8 q: e
6 Z; u% }# S. ^- ^* W: f- t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2 i1 y0 F/ Q, S/ z. t# u- V6 }0 v
质 检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U2 H8 T5 I8 J% R+ }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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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建材 安全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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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8 k# |: h/ d( i4 Q- E4 Y9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k; I) |; v' N$ }' H [
+ P( }4 Q y7 K, F6 T0 Y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5 f- L& ^ F) B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2 F7 C9 V# v4 W `! |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6 A7 ~: ]% `- I# d w# k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5 C" r/ K- }# O5 h# j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s9 k$ V9 L: l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 k% S* D; b7 x5 b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4 ]* h( [* r% }& ~3 C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n4 @, ~8 `1 s6 g% [. l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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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24.00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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